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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
永春县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7:12:31

永春县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组织招考,乡镇党委、政府聘用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专门从事农村(社区)建设、服务及管理工作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委农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负责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依法聘用、落实待遇、管理监督、培养教育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办公场所,帮助解决食宿问题,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在农村工作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规;

(二)协助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抓好党员大会、村“两委”会、村民(社区居民)会议、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常驻村(社区),做好服务群众工作,负责村级组织综合性的文件材料起草、文书档案管理、内勤管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村(社区)班子反映党员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建议;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第五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按“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的原则确定职数,具体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招聘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六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政治素质好,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永春县生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校毕业学历;

(四)参加聘用考试时,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计生、综治等情况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七)具备服务基层群众所必需的普通话、闽南语会话等其他基本技能。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招聘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公开报名;

(三)统一考试;

(四)体检政审;

(五)公示聘用;

(六)岗前培训;

(七)统一上岗。

第九条  聘用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乡镇党委、政府与所聘人员签订,并按规定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合同期为3年,并实行首聘试用期制,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乡镇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合同期满后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

合同样式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协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制。合同期未满违约的,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第十条  被聘用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期内其人事档案统一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村(社区)党、团组织。户籍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户籍地,也可迁入所在村(社区)。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应当建立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聘用合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培训情况、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工作变动时,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递。

第十二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列席村(社区)“两委”会,不占村(社区)干部职数,符合条件的还可兼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群团组织负责人或农村“六大员”。

第十三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实行脱产全日制上班制度,正常工作日为周一到周五,作息时间、节假日安排与乡镇干部一致,执行乡镇干部的考勤、请假制度,日常考勤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如果村(社区)党组织难以落实,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考勤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无故迟到、早退3次视为旷工半天。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3天进行通报;无故旷工累计5天扣发一个月生活补贴;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乡镇党委、政府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减补贴、警告、解聘等处分,触及党纪国法的,应依规依法处理,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第十六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要常驻村(社区)工作,原则上不予借调,如乡镇机关工作特别需要,经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借调,每年借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全县大规模干部培训计划,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县民政局等单位定期开设培训班,有计划安排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类班次学习,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各乡镇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采取“一带一”的方式,指定科级领导干部作为联系人,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进行挂钩联系培养。村(社区)党组织采取安排任务压担子等办法,加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实践锻炼。

十八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鼓励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本科以下的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加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教育。

十九  乡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做好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实行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制度,由各乡镇党委组成考核组,每年年终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聘用期满时,组织进行聘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乡镇考核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5%。确定考核结果要以干部群众的评价、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村级班子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乡镇党委参照村(社区)干部考核办法具体制定。考核结果应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三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不履行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或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党委、政府应予解聘,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县财政负担600元,乡镇负担4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经费由乡镇负担。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乡镇政府统发。县财政负担部分于每月10日前划拨到乡镇政府账户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乡镇政府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投保周期为一年。投保到期,乡镇政府应提前办理续保,确保连续投保。投保单复印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备案。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交通补贴由乡镇政府于每年710日和110日分两次支付。

第二十五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根据农村(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全县的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社区)要求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于休息时间驻村加班的,可发给相应加班补贴。乡镇、村(社区)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出勤、绩效等补贴。各村(社区)发放补贴的标准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补贴标准一般不高于所在村(社区)干部误工补贴。

第二十七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在村级组织工作满3周年(包括6个月试用期)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通过法定程序选拔进入村级班子。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选任村级班子成员的,可作为脱产专职村(社区)干部,继续享受原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各项待遇,不享受县财政统一发放的村(社区)干部工资补贴,也不能重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可视为村(社区)干部参加县、乡镇各级各部门开展的有关评比表彰活动。

对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九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显著成绩或突出事迹的。

第三十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市、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可适当给予加分。服务每满一周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笔试总分加1分,依此类推,最多可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村级组织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  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离职、解聘的,自离职、解聘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同时不再享受其它一切待遇,人事档案管理等费用由个人全额自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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